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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靳某某同居关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502-1号 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502-1号
原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靳某某同居关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晓飞
审 判 员  豆品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耀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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