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18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某某,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季某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且被告又没有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