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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刑执字第820号 罪犯黄国军,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新野县人,研究生学历,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郏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军犯受贿罪,判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刑执字第820号
罪犯黄国军,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新野县人,研究生学历,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郏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9日止)。
2014年6月6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在周口监狱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黄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国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曹传忠、朱华峰及同监罪犯牛国顺、郑书欣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国军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廷  军
审 判 员 朱  献  春
人民陪审员 宋  应  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向一(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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