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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4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寄押至张家港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4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寄押至张家港市看守所。2014年7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在汝南县城王家巷中段“倾城夜恋”酒吧门口,被告人刘X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柴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刘X等人将柴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柴某的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X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索某、侯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依上述理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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