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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得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 南 县 人 民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3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得全,男,198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05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

汝 南 县 人 民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3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得全,男,198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05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得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0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董得全驾驶豫P1Z28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汝南县北环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光学校东约三百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冯某某(1971年10月生,农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得全驾车逃逸。后经汝南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得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05月16日,被告人董得全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董得全无违法犯罪前科。

2014年07月16日,死者冯某某家属冯某甲、陈某某、董某某、冯某、冯某甲与被告人董得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人董得全一次性赔偿死者冯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0000元并履行完毕;2、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董得全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从轻或免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汝公交认字(2014)第4117272014051200042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到案证明及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得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得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得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得全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得全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情况,考虑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得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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