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 南 县 人 民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56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06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05月26日被汝南县公

 

 

 

汝 南 县 人 民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56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06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05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0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4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刘XX在汝南县汝宁镇唐巷口南头老城关镇家属院将张某停放在家属楼楼道内的蓝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秘密窃取。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89元。

2、2014年05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刘XX在汝南县汝宁镇旗杆街张某甲所居住的居民楼下,将张某甲的立马牌电动车秘密窃取。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76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张某甲。

另查明,2014年05月26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第二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汝价证鉴(2014)01-45号关于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书、汝公(刑)勘[2014]051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汝公(刑)勘[2014]0529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监控视频录像光盘、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2012)汝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0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人民陪审员  谭 政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