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催字第00838号 申请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璨,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行淮阳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0500053/21651177,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30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