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刘某某 靳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洛阳维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王国卫,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省新安县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配送部经理,河南省新安县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智敏、张玉琪(实习律师),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牛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国卫、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靳某某及辩护人白智敏、张玉琪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健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8日,主营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维健公司总经理,维了搞好同医院等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的关系,以增加公司的销售业绩,在公司销售业务提成方面决定,新特药等药品销售方面按照销售额的19%对业务人员进行提成,医疗器械销售方面按照毛利润的40%对业务人员进行提成,该比例的提成包括业务员个人的实际提成、相关差旅费用以及向医院等相关人员所提回扣等。在该提成政策的驱动下:
1、2012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为让时任新安县人民医院院长陈某某(另案处理)对维健公司的业务给予关照,在洛阳市洛龙区宴天下酒店宴请陈某某后向其行贿人民币3万元。
2、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担任维健公司药品配送部经理,为了增加该公司药品在新安县人民医院的销售额,根据维健公司的销售政策,按照药品销售价格的19%从公司提取业务提成,并将该提成中的一部分以“统方费”的名义分别向新安县人民医院外科楼药房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3.8万元,向内科楼药房负责人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2.7万元。
3、2012年6、7月份及2012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在担任维健公司药品配送部经理期间,为了增加该公司药品的销售渠道,根据维健公司的销售政策,从公司提取经费后,分两次向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科干部陈某甲(另案处理)行贿4万元,并让陈某甲协调维健公司向洛阳市铜加工厂医院等销售药品的相关事宜。
4、2012年下半年,维健公司器械部业务经理李某某,为感谢新安县人民医院器械科科长韩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在新安县人民医院手术床、产床、无创血液动力学检测仪等设备中标后,根据维健公司的销售政策,按照销售毛利润的40%从公司提取业务提成,并将该提成中的一部分以感谢费的名义在新安县人民医院楼下及韩某某办公室分两次向韩某某行贿3万元。
案发后,已追缴被告单位洛阳维健公司违法所得30万元。
上述事实,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示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证实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作为维健公司的负责人,在制定业务员的提成政策时,按照业务员从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其中包含给医院相关人员的行贿款,由该公司药品销售业务员靳某某及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员李某某分别向新安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的事实经过。
证实2012年春节前,其通过表哥张某甲约新安县人民医院院长陈某某到洛南新区宴天下酒店吃饭,饭后向陈某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靳某某供述
证实2010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靳某某在担任维健公司药品配送部经理期间,为了增加该公司的药品在新安县人民医院的销售额,在其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的授意下,按照药品销售价格的19%从公司提取业务提成,将业务提成中的一部分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分别向新安县人民医院外科楼药房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行贿13.8万元人民币,向内科楼药房负责人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2.7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同案犯张某供述
证实2010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张某收受维健公司的靳某某以“统方费”的名义向其行贿119744元,后将该款与药房其他人员瓜分的事实经过。
4、同案犯高某某供述
证实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高某某收受维健药业的靳某某以“统方费”的名义向其行贿94855.2元,后将该款与药房其他人员瓜分的事实经过。
5、同案犯韩某某供述
证实2012年9月,其先后两次收受代表麦迪康和金鼎人公司投标的李某某行贿款3万元的事实经过。
6、同案犯陈某某供述
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维健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约其在洛南新区宴天下吃饭,饭后向其行贿3万元钱的事实经过。
7、同案犯陈某甲供述
证实2012年6、7月份及2012年底,为了帮助维健公司向洛阳市铜加工厂医院销售药品,收受维健公司靳某某行贿款4万元的事实经过。
8、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在开展新安县人民医院业务期间,在手术床、产床和无创血液检测系统中标后,给该医院器械科科长韩某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经过;同时证实其以河南麦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河南金鼎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竞标,实际上还是维健公司的业务的事实经过。
9、证人李某证言
证实其作为维健药业的财务负责人,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指示,将公司业务员的业务费按比例提取给业务员的事实。
10、书证—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的任职证明,新安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陈某某、韩某某、张某、高某某四人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在维健公司的任职情况,在该单位行贿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以及证实四名受贿人的任职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11、书证—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2009年至2014年3月在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药品销售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靳某某从维健公司提取业务费以及刘某某和靳某某向新安县人民医院药房主任张某、高某某共同行贿26.5万元的事实经过。
12、书证—新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证实维健药业以河南麦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河南金鼎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的情况。
13、书证—被告人靳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维健公司将业务费转入靳某某银行卡的情况。
14、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的户籍、表现证明、自首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情况及存在自首情节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可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为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行贿数额36.5万元,被告人靳某某行贿数额3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靳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视为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6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靳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靳某某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力
审 判 员  贾瑞雪
代审判员  潘 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胡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