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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亚与杨建军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赵新亚,女。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新亚与杨建军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赵新亚,女。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新亚与杨建军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杰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杨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新亚诉称:2006年11月14日,本人与杨建军、李保吉、杨杰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将位于南召县人民路369号的八间门面房予以转让,其中转让给杨建军门面房两间,每间13.7万元。合同签订后,杨建军接收和管理了房屋,但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付,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现本人据以取得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已被撤销,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论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均无法为杨建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有关的规定,应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
杨建军辩称:2000年9月22日,赵新亚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中执字第09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取得了南召县新宇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南召县人民路369号的8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1月14日,赵新亚将其中二间房屋转让给杨建军所有,杨建军给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杨建军依约取得了全部买卖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权、受益权和财产所有权后,要求赵新亚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但赵新亚却以房屋涉及到其他纠纷为由,至今不予办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杨建军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院认为,赵新亚根据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2000)南中执字第09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取得了河南南召新宇电器有限公司位于人民路369号的门面房房屋8间的所有权后,又与杨建军等订立转让合同,将其中二间转让给杨建军,杨建军也支付了价款并占有了房屋;但在此期间,本院又作出了(2000)南中执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00)南中执字第0922号民事裁定书,现该裁定书仍具有法律效力,赵新亚申请执行的案件仍处在执行程序中,本案争执的房屋的产权尚不能确定,如本院根据(2000)南中执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回转,赵新亚应退回所取得的房产;故本案应在本院(2000)南中执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执行回转、待执行程序最终确定房产主体后,再予以主张。综上,赵新亚现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新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路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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