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新安路北九龙路西。组织机构代码:16996833-2。 法定代表人时伟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四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6995347-2。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晖,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宝山,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八十六元,减半收取五千零九十三元,由原告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