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忠,男。 委托代理人刘福仓、刘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星,男。 委托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智忠因与被上诉人朱红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智忠的委托代理人刘福仓、刘建庄,被上诉人朱红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谨铭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上诉人王智忠将原委托代理人刘建庄变更为刘欢。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8元,王智忠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