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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锁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7月3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8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9月15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锁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7月3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8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9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9月2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3时39分,在义马市舒心苑小区15号楼下,被告人锁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豫M7308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车主梁某某由东向西停放的豫MR060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锁某某血醇检测结果为210.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日止。﹤17扣除已羁押的6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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