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9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9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20时17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A617LT号轿车,沿义马市香山街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君悦宾馆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血醇含量为128.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员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欣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周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