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现领与史留成、郭玉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兰民申字第0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现领,男,1970年11月4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留成,男,1955年10月14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玉着,男,1963年10月8日生。 申请人刘现领与被申请人史留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兰民申字第0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现领,男,1970年11月4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留成,男,1955年10月14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玉着,男,1963年10月8日生。
申请人刘现领与被申请人史留成、郭玉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对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现领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史留成明知非农村居民不能购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予以购买,其也有过错,双方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到2013年1月11日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时间近二年,直到该地被征收,他认为赔了于是起诉,法律不应保护这种行为,郭玉着应当承担责任,申请人将地卖给的是郭玉着,是郭玉着又转手卖给了史留成,法院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判决双方返还,判决其无责任明显不当为由,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现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映映
审 判 员 王玉平
审 判 员 邱进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马庆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