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590号 原告王华,男,1972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代胜根,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风雨,男,1980年4月12日生。 原告王华诉被告秦风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份,被告因应聘去安哥拉参加境外建筑务工,需向有关部门交纳保证金和办理相关手续,因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在完成境外劳务工作回国前,从其境外务工帐户中扣除该借款给原告,今年四月份被告归国前拒绝原告从该工资帐户中扣除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万般无奈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起诉被告秦风雨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原告诉状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