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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红旗与被申请人代雪利、闫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申字第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谷红旗,男,1969年4月29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雪利,女,1974年11月25日生。 被申请人闫锦荣,女,1975年11月17日生。 申请人谷红旗因与被申请人代雪利、闫锦荣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申字第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谷红旗,男,1969年4月29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雪利,女,1974年11月25日生。
被申请人闫锦荣,女,1975年11月17日生。
申请人谷红旗因与被申请人代雪利、闫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红旗申请再审称,原审查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从没有借过被申请人的钱,欠条是被申请人自己写的、威逼打骂申请人签的名字,申请人不知道欠条写的什么内容;程序违法,申请人未接到法院的传票及判决,且申请人已在新疆石河子135团工作12年,本案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管辖审理原审判决结果错误为由,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谷红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谷红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映映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建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