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又名徐国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游先桥,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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