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法执字第171号 申请人王志永,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庆,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东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平、张洪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庆名下有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庆所有的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张洪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洪庆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洪庆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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