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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申请执行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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