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 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志刚 审判员 郭洪波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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