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素卿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50 000元。现被执行人王素卿已办理退休,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执行该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王素卿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5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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