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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素华申请执行王素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素卿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50 0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素卿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50 000元。现被执行人王素卿已办理退休,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执行该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王素卿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5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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