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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申请执行王中杰、秦要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中杰,又名王中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要红,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中杰,又名王中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要红,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中杰、秦要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中杰、秦要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中杰、秦要红在银行存款16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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