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吉,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四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龙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过户至王天吉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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