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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丰奎诉李维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183号 原告赵丰奎,男,29岁。 被告李维维,女,27岁。 原告赵丰奎与被告李维维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丰奎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183号

原告赵丰奎,男,29岁。

被告李维维,女,27岁。

原告赵丰奎与被告李维维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丰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维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丰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5日生儿子赵天宇,后由于家庭和感情纠纷,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将儿子撇下原告家抚养。由于二人感情破裂,2013年12月23日,孟津县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李维维抚养,原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孩子一直在原告家抚养,被告从未看过孩子,原告打电话,被告不接。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赵天宇抚养权由被告李维维变更为原告赵丰奎,被告李维维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李维维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原告赵丰奎与被告李维维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15日生一儿子赵天宇。2013年12月23日,本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儿子由李维维抚养,赵丰奎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二人因土地补偿款再次发生矛盾,李维维将儿子赵天宇放在赵丰奎家,未接回直接抚养。经朝阳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后,赵丰奎诉于我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李维维到本庭陈述意见,坚决要求抚养儿子,不同意变更儿子赵天宇的抚养权。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情况,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双方均有抚养儿子的权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酌定婚生儿子赵天宇在10周岁之前由原告赵丰奎抚养,赵天宇在10周岁后至18周岁由被告李维维抚养为宜,相互不承担抚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儿子赵天宇在10周岁之前由原告赵丰奎直接抚养,赵天宇在10周岁后至满18周岁期间由被告李维维直接抚养,原、被告相互不承担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赵丰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丰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自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