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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然。 委托代理人:王志丹,淅川县志丹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敏。 委托代理人: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峰。 上诉人张自然与被上诉人金建敏、袁玉峰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金建敏于2013年12月13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玉峰支付欠金建敏工程款1599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3)淅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张自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自然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丹,被上诉人金建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别洪波,被上诉人袁玉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张自然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回张自然。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松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