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王红娟,女,1967年9月27日生。 被告任建党,男,1968年12月11日生。 原告王红娟因与被告任建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任建党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娟和被告任建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红娟诉称,1993年3月原告王红娟和被告任建党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任建党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酗酒赌博,且对原告王红娟不骂即打。更甚者,被告任建党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和其他女人产生不正当关系。被告任建党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并致使其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王红娟抚养,儿子由被告任建党抚养,互不支付儿女抚养费,婚后修建的12间房屋中一层6间和收获玉米5000斤中的2500斤归原告王红娟所有。 被告任建党辩称,夫妻之间产生争吵、生气时有发生,但打骂却是偶尔的情况,原告王红娟陈述的其他情况均不属实。夫妻二人已经共同生活20多年,且有了三个儿女,有一定的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王红娟和被告任建党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10日生育长女任静娜,2003年5月28日生育幼女任静盼,2005年2月21日生育儿子任帅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任建党和原告王红娟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偶尔被告任建党有打骂原告王红娟的情形。2013年农历9月6日二人因下田干活发生争执,被告任建党负气将原告王红娟正在缝纫的被子点燃,原告王红娟负气到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任建党曾经请求原告王红娟回自己家生活,遭到原告王红娟拒绝。二人在婚后修建有砖混结构房屋10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红娟和被告任建党的一致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娟和被告任建党在婚前有过两年的接触了解时间,可以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20年,且生育二女一子,足以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时有产生争执,并不违背常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红娟认为被告任建党违背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但无证据证实,故原告王红娟认为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请求离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红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红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晓歌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