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64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梅香,女,1967年8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保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晓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学武、周梅香、张保锋、张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松波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遂琴 新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议时间:二〇一四年月日 合议地点: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参加人:审判长王松波审判员李江海、李圣洁 记录人:王遂琴 经评议认为:王松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学武、周梅香、张保锋、张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李江海:同意以上意见。 李圣洁:同意以上意见。 合议庭意见: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