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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学武、周梅香、张保锋、张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64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梅香,女,1967年8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保锋,男,1973年11月16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64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梅香,女,1967年8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保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晓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学武、周梅香、张保锋、张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松波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遂琴
新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议时间:二〇一四年月日
合议地点: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参加人:审判长王松波审判员李江海、李圣洁
记录人:王遂琴
经评议认为:王松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学武、周梅香、张保锋、张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李江海:同意以上意见。
李圣洁:同意以上意见。
合议庭意见: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