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17号 原告程小杰,男,出生于1952年9月13日,汉族。 原告慎春花,女,出生于1958年3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海生,男,出生于1985年6月13日,汉族。 被告李俊霞,女,出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 被告周建东,男,出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杰、慎春花诉被告苗海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杰、慎春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杰、慎春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小杰、慎春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为2570元,由原告程小杰、慎春花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