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30号 原告乔战超,男,出生于1983年10月5日,汉族。 被告冯瑞东,男,出生于1984年3月2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战超诉被告冯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战超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战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战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乔战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