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81号 原告张亚盈,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盈诉被告李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亚盈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