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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栓紧,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汉族,系被告杨栓紧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富平与被上诉人杨栓紧合同纠纷一案,因李富平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岗俊华,被上诉人杨栓紧的委托代理人杨超、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99号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谌宏民 审判员 王宗欣 审判员 付春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