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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夏、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拥军、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继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继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拥军,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五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红才,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夏、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拥军、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赵拥军因邻居李夏家室内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受损,于2013年5月8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夏承担房屋损毁部分,修复、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庭审中赵拥军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65426元。原审法院根据李夏的申请,追加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2014年5月31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李夏及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夏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被上诉人赵拥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五成、闫红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拥军、李夏均系淞江芳园西区13号楼3单元业主。李夏所有房屋位于赵拥军上一层,淞江芳园西区的热水在2013年7月份之前是由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应,2013年3月5日,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测试热水,由于李夏室内热水总阀门未关闭,造成漏水渗入到位于其下层的赵拥军住宅室内,致使其室内部分墙体、装饰、物品等严重受损。经该院委托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评估,赵拥军的损失为63426元,赵拥军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审法院还查明,淞江芳园西区的热水总阀门在钥匙交付业主前都是关闭的,被告李夏将热水总阀门开启后未及时关闭。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测试热水,而李夏将热水总阀门开启后未及时关闭,共同造成赵拥军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李夏辩称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评估意见损失数额不客观真实,但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评估意见应予以采信,故对李夏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李夏、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3426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65426元,案件诉讼费1430元,由李夏、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715元。
上诉人李夏不服原判上诉称:虽然漏水是事实,但上诉人没有过错,造成漏水原因是源房物业与方圆物业未进行沟通,私自开放热水导致,同时上诉人向方圆物业公司缴纳有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因此赵拥军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源房物业公司和方圆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源房物业公司和方圆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上诉人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热水开关分室内和室外,任何一个开关关闭都不可能引起漏水。所以所漏的不是热水,侵权与源房物业公司无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李夏承当漏水的侵权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赵拥军二审答辩称:水是从李夏家中漏到自己室内,对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李夏应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中选择的鑫诚鉴定事务所是经原审法院主持,赵拥军,李夏,漯河市方圆物业公司三方共同选择的,程序合法,其的鉴定结论真实,应当是采信的。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已经查明2013年7月之前由漯河市源房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热水,上诉人没有直接给业主提供热水,也没有和源房物业签订过合同。对地热水没有进行管理维护,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外,还查明,一、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热水供应合同2012年10月31日已终止。2012年10月31之后地热水的供水是由淞江西区业主直接向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后,于24小时内向缴费业主开通地热水。二、上诉人李夏未入住该小区,未向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未建立供地热水合同关系。三、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淞江西区业主开通地热水后提供热水费用查询、维修服务并在淞江西区公布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电话311855。地热水管道的维修,供地热水阀门的管理由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李夏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源房物业与方圆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三、鉴定机构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是否有鉴定资质,原审法院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夏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淞江西区业主向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后,于24小时内向缴费业主提供地热水服务。地热水管道的维修,供地热水阀门的管理均由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上诉人李夏虽是小区业主但是未入住该小区,也未向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并建立供地热水合同关系,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淞江西区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测试热水,造成上诉人李夏房屋热水管道漏水,被上诉人赵拥军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李夏对被上诉人赵拥军的财产损失,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赵拥军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李夏共同造成赵拥军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源房物业与方圆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问题,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热水供应合同2012年10月31日已终止。2012年10月31日之后地热水的供水由淞江西区业主向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并建立供地热水合同关系,地热水管道的维修,供地热水阀门的管理均由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方圆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有加害行为,赵拥军的财产损失与方圆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圆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赵拥军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关于鉴定机构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是否有鉴定资质,原审法院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在二审庭审中经核实,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真实无误,本院对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鉴定资质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漯河市鑫诚事务所价格有限公司是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评估意见应予以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欠当。上诉人李夏诉称不应承担赵拥军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对其合法请求予以支持。上诉人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李夏承当漏水的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
二、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拥军63426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65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均由漯河市源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