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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立马啤酒有限公司与殷永章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立马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石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永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立马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石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永章,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石化路。
再审申请人濮阳市立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殷永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立马公司申请再审称: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殷永章与濮阳市中原啤酒厂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认定立马公司为殷永章缴纳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医疗、失业保险费即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属认定事实错误。生效判决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补缴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不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用工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是在用工超过一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一、二审法院判决立马公司支付殷永章双倍工资均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2004年7月,立马公司与濮阳市中原啤酒厂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在立马公司租赁经营期间,按时足额缴纳所使用职工的各项保险费。殷永章原为濮阳市中原啤酒厂的职工,立马公司租赁该厂后,殷永章在立马公司工作。在濮阳市中原啤酒厂于2006年破产后,殷永章与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与立马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故立马公司所称殷永章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生效判决认为在殷永章与立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立马公司应当依法为殷永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当。立马公司与殷永章建立劳动关系后,其未与殷永章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立马公司仍未与殷永章补签劳动合同,故生效判决认为无论双方是否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立马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殷永章2008年1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的剩余部分并无不当。
综上,立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市立马啤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方 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