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赵文粉,女,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引玲,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金卓,男,200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引玲,系乔金卓母亲。 被告济源市方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晓周,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友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文粉、李引玲、乔金卓与被告济源市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刘晓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7日12时50分许,乔国星驾驶豫U39678/豫U8607挂号货车(载刘志强)沿宁洛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中,与其前方遇堵车在超车道依次停车的常拥军驾驶的豫U38678/豫U8292挂号车相撞,致使豫U38678/豫U8292挂号车与其前方商卫旗驾驶的豫U96359/豫U6359挂号车发生碰撞,同时豫U39678号/豫U8607挂号车又与在行车道停车的孙跃杰驾驶的豫AE556J号车、刘自军驾驶的豫U89762/豫U7916挂号车相撞后,并推撞豫AE556J号车至高速护栏上起火,造成车辆受损、乔国星死亡。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国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拥军、孙跃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商卫旗、刘自军、刘志强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豫U39678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刘晓周、豫U38678号牌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张铁柱,均挂靠在济源市方圆物流有限公司,该两辆车均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豫AE556J号牌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晓周支付其150000元,商卫旗、刘自军各支付其11000元,余款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共计5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济源市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文粉、李引玲、乔金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