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91号 原告崔开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小才(李竹琴丈夫),男,汉族。 被告卢海涛(李竹琴儿子),男,汉族。 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中断964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慧,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开展与被告卢小才、被告卢海涛、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开展及其委托代理人连世周、崔小霞、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小才、被告卢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开展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房产交易确认书,约定甲方李竹琴、卢小才、卢海涛自愿将坐落在北海办事处水厂街冶炼厂家属院3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房屋及配套设施出售给乙方(原告),房产成交价78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及中介费用。李竹琴、卢小才、卢海涛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后因李竹琴2008年因病去世,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给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现要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被告卢小才、卢海涛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辩称,原告与另二被告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完毕,如果原告要求过户其可以协助过户。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07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卢小才、卢海涛、李竹琴及济源市家缘房地产咨询公司三方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地产咨询公司以78000元的价格购买李竹琴位于北海区水厂街冶炼厂家属院3号楼2单元6楼东户3室1厅房屋及配套设施一套,并约定于2007年10月1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2007年7月22日李竹琴给原告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向李竹琴交付全部房款78000元,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三被告至今仍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将全部房款交付给李竹琴后,李竹琴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给原告,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移给原告。 4,由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济源市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现改名为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 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卢小才、卢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卢小才、卢海涛及李竹琴于2007年7月17日在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签订房产交易确认书,约定约定甲方李竹琴、卢小才、卢海涛自愿将坐落在北海办事处水厂街冶炼厂家属院3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房屋及配套设施出售给乙方(原告),房产成交价78000元,中介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同时约定当年10月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及中介费用。李竹琴、卢小才、卢海涛也将登记为李竹琴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一并交付给了原告。后因李竹琴因病去世,房屋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确认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且原告按协议约定交付了房屋价款及中介费,卢小才、卢海涛收取房款后也将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原告,说明双方已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但三被告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犯了原告利益,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小才、被告卢海涛、被告济源市西城温馨家缘房产信息咨询部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崔开展办理位于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水厂街冶炼厂家属院3号楼2单元6楼东户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平均分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霞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