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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九成与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铁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277-1号 原告张九成,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堰头村52号。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中心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277-1号
原告张九成,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堰头村52号。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中心加油站东边。
法定代表人秦喜全,总经理。
被告李铁锤,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正对面大门西边五楼北门。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九成与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铁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铁锤名称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九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晋豫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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