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277-1号 原告张九成,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堰头村52号。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中心加油站东边。 法定代表人秦喜全,总经理。 被告李铁锤,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正对面大门西边五楼北门。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九成与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铁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铁锤名称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九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晋豫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