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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青贤与被告李宁川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83号 原告杨青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宁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青贤与被告李宁川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83号
原告杨青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宁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青贤与被告李宁川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青贤的委托代理人史长江、被告李宁川的委托代理人史姣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青贤诉称,2013年11月22日,在济源市文昌路神龙花卉市场附近,被告驾驶豫U11859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3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除去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外,剩余部分须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否则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但被告在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23228.25元后,拒绝给付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费用17228元及违约金2000元。
被告李宁川辩称,1、被告当时没有撞到原告,被告开车经过事发路段看到原告摔倒,出于好心上前相扶,反被讹诈,虽经交警队责任认定,但被告不知审核程序,最终致责任认定书生效;2、被告已支付原告7100元,其中医院缴费2100元,在交警队的押金5000元原告已领走;3、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由原告提供,但部分系虚假材料,要求提供真实材料,如果原告的材料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愿意赔偿。由于原告原因造成没有及时付款,过错在原告,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济源市卫校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情属实;3、2014年3月1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4、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书,证明该保险公司已支付被告理赔款23228.25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对证据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3、4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22日,在济源市文昌路神龙花卉市场附近,被告驾驶豫U11859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3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保险公司理赔后,除去甲方(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外,剩余部分,甲方须三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原告),否则,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2000元。后被告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理赔款23228.25元,原告遂向被告主张,被告拒付。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共计支付其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保险公司理赔后,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6000元外,剩余理赔款被告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该理赔款是被告因交通事故应当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现被告已经在保险公司领取了理赔款,却不支付给原告,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支付其7000元,因此被告在保险公司领取的赔偿款23228.25元应扣除7000元,剩余款16228.25元应当支付原告。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在领取理赔款后三日内将理赔款支付原告,否则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被告领取赔偿款后拒不支付,违反了协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宁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青贤16228.25元。
二、被告李宁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青贤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霞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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