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二运公司与中华联合南阳公司财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南召县第二运输公司。 组织代码:17640016-3。 地址:南召县云阳火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王铎,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葳,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南召县第二运输公司。
组织代码:17640016-3。
地址:南召县云阳火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王铎,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葳,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代码:79916198-X。
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负责人吴明举,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富锟,该公司职工。
原告南召县第二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输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南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于2014年9月2日、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18时,原告所有的豫R-33075号货车在鲁山县四岗红绿灯北口,将红绿灯撞坏。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鲁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一次性赔偿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财产损失61500元。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联财险南阳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款61500元。
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事故车辆行驶证、保单等。
3、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召公交认字(2014)第115号)、购货发票、销货单、赔偿凭证各一份。
被告中联财险南阳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评估。本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联财险南阳公司向本院递交证据:
2014年11月20日,宛正泰评报字(2014)第185号评估报告、交纳评估费转帐凭证,证实,事故损失52002.34元,原告评估费2000元。
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评估;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应原告实际支出为据。
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证据1、2,被告无异议,确认其证明力;对原告证据3与双方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相矛盾,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9月13日18时,原告所有的豫R-33075号货车行驶至鲁山县四岗红绿灯北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红绿灯损坏。此事故经鲁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之后,原告一次性赔偿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财产损失61500元。2014年11月20日,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宛正泰评报字(2014)第185号评估报告,内容是,原告单方事故造成公安交警部门损失52002.34元,被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
原告所有的豫R-33075号货车在中联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赔偿款项,双方协商不一,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亦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已经将事故中第三人的损失予以赔付,且损失数额亦经评估机构估价,因此,被告应以此数额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南召县第二运输公司支付事故赔偿款5200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承担1130元,原告承担200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1700元,原告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呈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