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平,男,1978年8月2日出生。2002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红军,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1994年因犯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平、李红军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平、李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红军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张会平在桐柏县城内物色抢夺对象。在城关镇淮河路十字路口一个小吃摊前,被告人张会平将被害人黄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到手后,跑到被告人李红军骑摩托车接应的地方,两人乘摩托车逃离现场。此次抢夺,被告人获得赃款4089元。该金项链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368元。 2、2014年8月4日晚8时许,二被告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桐柏县梅园宾馆广场对面公路边上抢夺被害人刘某的一条金项链。此次抢夺,被告人获得赃款2425元。该金项链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4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平、李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唐某某、刘某、田某、吴某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平、李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有前科,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会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红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会平的刑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被告人李红军的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6514元予以追缴,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黄某金项链折价5368元,退赔被害人刘某金项链折价3474元. 上述罚金、违法所得及责令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魏文涛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