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常孝武、武跃利、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魏社会、司马电火犯盗窃罪,被告人武某某、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跃利,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1990年5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9月28日因抢劫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跃利,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1990年5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9月28日因抢劫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3月28日因盗窃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孝武,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1992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10月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假释与余刑合并执行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9月24日因破获电力设备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5月17日因盗窃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社会,别名魏点点,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1995年10月10日因抢劫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2年6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司马电火,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1996年10月4日因抢劫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麦某某,女,1989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孝武、武跃利、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魏社会、司马电火犯盗窃罪,被告人武某某、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孝武、武跃利、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魏社会、司马电火、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常孝武伙同武跃利窜至渑池县城关镇某某小区南楼5单元门口,将李一某的五羊本田两轮踏板摩托车(型号:WH100T-G,灰色,车架号:LWBTCG0D1027777,发动机号:13C0353#)盗走,常孝武将该车销赃至洛阳关林市场,得赃款800元,二人分肥。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068元。

2、2014年4月15日夜,被告人武跃利伙同徐某某、张某某三人,由张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窜至洛阳市某县城关镇某某某家属楼五单元楼下将黄某某的黄色广州五羊助力车(车架号:LWYNCA1A6A95998,发动机号:A1229678#)盗走。该车由武跃利保管,武跃利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该车扣押,2014年6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3040元。

3、2014年4月15日夜,被告人武跃利伙同徐某某、张某某三人,由张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窜至洛阳市某县某某某家属院门口西侧停车棚下将李二某的白色爱浪电动车(电机号HT72V800W12090483#,车架号:AL073320130308227)盗走。回某某后徐某某将该车交由麦某某销赃,麦某某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将该车以1100元卖给王一某,徐某某将300元自肥,将800元由武跃利、徐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分。该车已于2014年7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扣押,2014年7月23日发还给被害人李二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00元。

4、2014年5月21日夜,被告人武跃利伙同常孝武,由武跃利驾驶摩托车窜至某某县某某广场某某某茶社门前将赵某某的黄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电机号JJ60V800#,车架号120836A06)盗走。回到某某后,二人将该电动车放在武跃利住处仓库内,武跃利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该车扣押,2014年7月3日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45元。

5、2014年5月26日夜,被告人武跃利伙同常孝武、武某某三人窜至某某县人民医院院内将席某某的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型号:WH100FH,车架号:LWBTCGH651A15792,发动机号:05K0488#)盗走。回到某某后,三人将该车放在武跃利住处仓库内,武跃利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该车扣押,2014年6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席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00元。

6、2014年5月26日夜,被告人武跃利伙同常孝武、武某某三人窜至某某县城关镇某某家属楼下将麻某某的白色本田摩托车(型号:SDH125T26,车牌:豫MGM20#,车架号:LALTCJT029328587,发动机号:933421#)盗走。三人将该车放在某某县武跃利住处仓库内,武跃利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该车扣押,2014年6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麻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7、2014年6月29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魏社会、司马电火三人窜至某某市某某某镇某某小区将薛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南方牌踏板摩托车盗走。三人将该车停放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某村司马电火家中,徐某某、魏社会、司马电火三人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该车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

8、2014年6月30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司马电火、魏社会等三人驾驶盗窃来的南方踏板摩托车窜至某某市“某某国际商贸城”建筑工地宿舍将王二某的5瓶飞天茅台,3盒软中华烟盗走。回到洛阳市某某县后,三人将盗窃的5瓶飞天茅台酒,3盒软中华烟放在某某镇某某某村司马电火家中,该三人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剩余2盒软中华烟以及5瓶飞天茅台酒扣押。经鉴定该烟酒价值5525元。

9、2013年12月6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常孝武窜至渑池县某某路中段某某某某小区二单元楼下将张一某的黑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型号:DY110-15,车牌号:豫MVJ18#,车架号:LATXCHLY1A1435503,发动机号:A062692#),后徐某某将该车骑回家中自用。2014年7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扣押,2014年7月15日发还给被害人张一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50元。

10、2013年年底,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他人盗窃车辆的情况下,在某某县某某大桥桥头以300元的价格购买自用。(2013年10月20日李三某在洛阳某县某某某村某某某小区6号楼1单元楼梯口处车牌号为豫CJQ01#的白色豪爵125-9型踏板摩托车被盗,车架号:LC6TCJE16A0A15713,发动机号:EE11689#),武某某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时将该车扣押,2014年6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李三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00元。

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一某、王三某的证言,被害人李一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破案报告、情况说明,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孝武、武跃利、徐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魏社会、司马电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常孝武参与盗窃5次,价值17463元;被告人武跃利参与盗窃6次,价值19453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盗窃5次,价值16335元;被告人武某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5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5140元;被告人魏社会参与盗窃2次,价值8045元;被告人司马电火参与盗窃2次,价值8045元,均为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麦某某帮助销售赃车一辆价值2100元,被告人武某某收购赃车一辆价值42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常孝武、武跃利、魏社会、司马电火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跃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被告人常孝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被告人魏社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被告人司马电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被告人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审 判 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