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渑池县某某某酒吧饮酒后驾驶豫MW971#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行驶至渑池县影院路某某某洗浴中心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3时25分王某被带至渑池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14年6月20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1.8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宋某某、李某的证言,王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结案报告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