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70号 原告韩玉超,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战胜,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超与被告王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超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超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