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76号 原告程紫厚,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申请调取证据,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高书庆,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紫厚与被告高书庆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紫厚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紫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紫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紫厚负担。 审判长 王建霞 审判员 程世勇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