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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会斌申请执行王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常会斌,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工人。 被执行人王金钢,男,1971年5月3日出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工人。 本院在执行常会斌申请执行王金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常会斌,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工人。
被执行人王金钢,男,1971年5月3日出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工人。
本院在执行常会斌申请执行王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金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常会斌与被执行人王金钢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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