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尹军行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2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军,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行贿犯罪,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9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2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军,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行贿犯罪,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9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9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4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经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万保,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军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5月份和2010年5月份,被告人尹军在张某甲(时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分别以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到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新建京石客运专线石家庄隧道项目部分工程、中铁隧道集团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八标项目部分工程。为感谢张某甲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尹军于2009年5月送给张某甲一张内存10万元人民币的农业银行卡,之后分别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8月15日、2011年1月28日让其合伙人万某某往该银行卡内转入3万元、2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53万元。
另查明: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尹军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载明:尹军,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2、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说明及张某甲的任职证明载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性质企业,2007年4月30日该公司聘张某甲任集团公司总经理。
3、新建京石客运专线石家庄隧道工程项目部与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证实,被告人尹军借用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等手续在2009年4月25日与新建京石客运专线石家庄隧道工程项目部经理部签订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4、中铁隧道集团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八标项目部经理部二分部与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尹军借用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等手续在2011年6月与中铁隧道集团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八标项目部经理部二分部签订了合铜黄大桥下部结构工程合同。
5、户名为尹军,卡号为6228XXXXXXXXXX5813农业银行卡与户名为万某某,卡号为6228XXXXXXXXXX8311的农业银行卡之间的交易明细显示:2009年5月5日万某某向尹军转存10万元,2010年2月12日网银转账3万元,2010年8月15日网银转账20万元,2011年1月28日网银转账20万元。
6、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尹军在2014年6月7日向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举报冯某某、张某乙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犯罪并被查证属实。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尹军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让其分包工程,送给张某甲一张内存10万元的农行卡,以后结算工程款时请张某甲帮忙,还会打钱到这张农行卡上。后尹军听说合福铁路八标有工程,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帮忙推荐做一些桥梁桩基工程。张某甲给合福铁路八标项目副经理尤某某打电话推荐了尹军,并把尤某某电话告诉尹军,让他们之间联系。后尹军分包多少桩基工程其不清楚。直到张某甲调离中铁隧道集团公司都没见过尹军,期间,听军尹打电话说往那张银行卡上又打过3次钱。张某甲爱人李某甲曾向张某甲说过尹军给那张农行卡共计打入53万元。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在2009年其丈夫张某甲给过一张农业银行的卡,当时卡内是10万元,后来有人往卡上打了几次钱,卡内共53万元,其平时开支用了一部分,卡内剩余30多万。
9、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和2010年通过尹军承包了京石客运专线与合福高铁的部分工程,资质是借用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由万某某负责施工。施工期间,由于拖欠部分工程款,没有给工人及时结算工资,导致工人闹事,从2009年到2012年期间共给尹军70多万元,具体尹军怎么使用其不清楚。
1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在京石客运专线工程五处打桩、防水等部分工程对外分包时,中隧集团总经理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叫尹军想到五处找点活干,让张某丙重点考虑一下。后张某丙给该项目部经理刘某某交代说,张局长介绍一个叫尹军的想在五处找点活干,如果符合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让尹军的队伍施工。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京石客运专线石家庄六线隧道项目部任经理期间,中隧集团公司第五工程处经理张某丙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洛阳广鑫公司的尹军是集团公司领导特意打招呼的,让尹军参加投标,入围的话,就优先让尹军参与施工。后尹军参加投标,尹军的报价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另外又有集团领导特意打招呼,后经评标小组决定,尹军中标。
1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4月份任中隧集团公司二处副总经理兼合福高铁八标项目经理部经理,有次总经理张某甲向其推荐了尹军在其处承包工程,其向合福项目部合同部的负责人李某甲特意交代优先考虑让尹军承包工程,同时又向项目部二分部的经理吉某某打电话,安排尹军在合福路段承包一部分工程。
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4月任中隧集团公司合福高铁八标项目部合同部副部长,并主持工作。在项目部经理尤某某特意交代之下,没有严格安照程序审查,就让尹军采用议标的方式承揽了合福高铁八标合铜黄特大桥桥梁工程。
14、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4月份任中隧集团公司合福高铁八标部副经理,该项目部总经理尤明显给其打电话让安排一个叫尹军的施工队承建合铜黄桥梁工程。后尹军向其提供了相关资质及资料,经审查后,其让尹军在2010年11月份正式承建合铜黄桥梁工程。
1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其任洛阳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2009年3月份经该公司副经理李某乙介绍,尹军借用该公司资质去承揽中铁隧道项目的一些工程,每年上缴公司管理费10万元。
16、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在2011年上半年,尹军的到该公司借用资质承揽一些工程,按施工期限每年交给公司10万元资质管理费。后尹军叫万某某交了10万元管理费,其拿着该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到黄山合福高铁合铜黄大桥项目部,以公司名义委托尹军为项目经办人,尹军同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合同。
17、被告人尹军的供述证实,证实2009年4月,在张某甲的关照下,在京石客运专线项目中标。因承揽到工程,尹军为了感谢张某甲,2009年5月尹军让万某某往自己卡内打10万元,后将该农行卡在张某甲的办公室给了他。2010年5月尹军与张某甲联系得知合福高铁项目黄山段正在找施工队伍,张某甲让尹军找尤某某,说给他交代一下。后尹军以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议标形式中标。期间,尹军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其承揽到工程及催要工程款名义分别于2010年2月12日存入到送给张某甲的农行卡上3万元;2010年8月15日存入20万元;2011年1月28日存入20万元。四次共给张某甲53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封丘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尹军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尹军上诉称,涉案中的43万元是为了索要工程款,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当计算在行贿金额中,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尹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尹军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和感谢张某甲,向他人行贿,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均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尹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俊喜
审判员  蔡永广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璐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