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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田诉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文科闫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凤)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审被告晋文科,男,汉族, 原审被告闫成军,男,汉族, 上诉人张风(凤)田因与被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凤)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审被告晋文科,男,汉族,
原审被告闫成军,男,汉族,
上诉人张风(凤)田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晋文科、闫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张风田。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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