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凤)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审被告晋文科,男,汉族, 原审被告闫成军,男,汉族, 上诉人张风(凤)田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晋文科、闫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张风田。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