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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广娅与王志超、陶志峰、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广娅,男。 委托代理人汪萍,女,系时广娅母亲。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超,男。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广娅,男。
委托代理人汪萍,女,系时广娅母亲。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超,男。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志峰,男。
委托代理人王新娟,女,系陶志峰妻子。
委托代理人裴玉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时广娅因与被上诉人王志超、陶志峰、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王彦卿
审判员  刘艳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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