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广娅,男。 委托代理人汪萍,女,系时广娅母亲。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超,男。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志峰,男。 委托代理人王新娟,女,系陶志峰妻子。 委托代理人裴玉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时广娅因与被上诉人王志超、陶志峰、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王彦卿 审判员 刘艳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