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磊,男,汉族, 上诉人杜文伟因与被上诉人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辉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文伟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被上诉人郭磊委托代理人周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中,就诉争2012年10月1日和12月15日金额分别为48万元、20万元的两张借条,郭磊认可确系杜文伟在同一时间书写且是双方结算后出具,此与郭磊在原审期间所述借款系2012年10月1日和12月15日先后分两次出借给杜文伟,并且否认杜文伟关于两张借条系同一天用郭磊笔记本中撕下的纸张书写、当时并无实际交付款项事实发生的抗辩,截然相反。此外,郭磊还认可杜文伟所述自己与胞姐杜莉莉曾向郭磊交付款项20万元一事。据此,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文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吕森堂 审判员 王师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