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宇,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连,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奇,男,汉族, 原审被告王斋田,男,汉族, 上诉人王志宇、李爱连因与被上诉人李风奇、原审被告王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向王志宇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的签收人均为王志刚,而王志刚系王志宇的堂兄,而非同住成年家属,且没有王志宇的委托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故,原审法院向王志宇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不合法,原审以王志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予以缺席判决,显属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志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上诉人李爱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