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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卫东与张铭慧、申宝军、杜世庆、杨支友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于卫东,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 申请人张铭慧,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 申请人申宝军,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 申请人杜世庆,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 申请人杨支友,男,1981年9月1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于卫东,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

申请人张铭慧,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

申请人申宝军,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

申请人杜世庆,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

申请人杨支友,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于卫东与张铭慧、申宝军、杜世庆、杨支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指定由审判员高中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于卫东与申请人张铭慧、申宝军、杜世庆、杨支友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铭慧、申宝军、杜世庆、杨支友应当赔偿于卫东150000元整,于2014年8月18日之前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申请人张铭慧、申宝军、杜世庆、杨支友彼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申请人于卫东放弃对申请人张铭慧、申宝军、杜世庆、杨支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经审查,上述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特作出如下裁定:

对前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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